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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1-12     阅读次数:     字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0-02-01 浏览次数:372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确保疫情防控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工作顺利实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我区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于疫情防控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要求,适用紧急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无需向财政部门报送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单位要按照内控机制加强管理,确保采购时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同时要妥善管理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等资料,留存备查。

二、与疫情防控无关的政府采购项目,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原则上暂停或延期开展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已确定开标时间的,应发布暂停或延期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已依法获取招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三、按照“不见面、少接触”的原则,除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需实行紧急采购的项目外,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确需采购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在已启用政采云电子交易系统的地区应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系统全程在线完成。

在未启用政采云电子交易系统的地区,采购人实行线下完成采购过程的,供应商通过邮寄快递方式送达投标、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信息公告时,应当给供应商留足投标、响应文件邮寄时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做好投标、响应文件签收记录并及时告知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做好截标开标现场的监督工作,供应商授权代表可不参加现场开标活动。评审中需要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审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作出。

四、放开评审专家选择权限。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对确需开展开评标活动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三条规定,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需求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无须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五、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开评标活动的,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应当切实担负起开标和评审现场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评标现场管理工作。要建立登记问询制度,做好信息登记,逐一准确登记参与开评标活动人员的基本信息,按照自治区有关疫情防控要求严格管理。严格开标场所每日(次)消毒和通风制度,完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评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相关记录随采购项目档案一并留存备查。

六、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需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开标评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进场交易有关规定。

七、可在电子卖场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的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八、未尽事宜,请及时关注“广西政府采购网”公告。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扎实做好本地区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贯彻执行过程中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自我区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政府采购活动,不再另行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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