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挂证”问题的最新解释
1.总公司与分公司同属一个法人,不属于挂证。
2.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无论何种原因,均属于挂证。包括电力、石油、矿业等等集团,均适用于此情况。企业反映较多的说法是“集团规定的”,但这是属于集团内部管理问题,国家并没有政策支持这种做法,人员可以兼职,但注册人员不允许兼职执业。如果企业仍不纠正,可约谈有关单位,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过后按挂证严肃处理。
3.内退人员属于挂证,内退人员可以兼职,但注册人员不允许兼职执业。
4.劳务派遣公司交纳社保属于挂证,注册人员不属于劳务派遣范畴。
5.事业单位与下属一层级单位的,确因改制产生的历史原因,可不认定为挂证,但需证明在改制前就已注册。改制后再注册的属于挂证。下属二级及以下单位的,无论何种情况均属于挂证。
6.退伍军人无社保的,经与退伍军人事务部确认,可不认定为挂证。
7.大专院校教职员工、科研人员,属于挂证。按国家有关规定,大专院校教职员工、科研人员可到企业兼职、可任职,但不允许兼职注册执业。
8.企业与注册人员相互不配合,记入异常注册,约谈双方,如仍不配合,双方均按挂证严肃处理。(如果只是一方不配合呢?这条不合理。)
9.企业破产,个人提交申请,并出具工商方面的企业破产有关证据,主管部门需进行核实,可办理注销手续。
10.近期公布第二批疑似挂证名单,对第一、二批均存在的人员和单位进行重点核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