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度第1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符合性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03-15
中电企协监字[2019]06号
各会员单位:
为做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符合性审核工作(以下简称符合性审核),贯彻落实《关于修订<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关于修订<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符合性审核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符合性审核指标>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分会(以下简称中电企协监理分会)对有关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2019年度第1批符合性审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对象:经符合性审核申请在线填报培训合格且自愿申请符合性审核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
二、填报方式:申请单位通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符合性审核服务与管理平台”在线填报。
三、填报时间:2019年3月18日-2019年4月24日
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22日为测试填报期,申请单位在此期间可对在线填报的各项操作和流程进行学习,试填各项内容,准备相应证明材料,测试期结束后,申请单位填写的各项内容将清空。
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4月24日为正式填报期,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在线填写真实有效的数据并上传附件证明材料。填报完成后,申请单位须在2019年4月24日前在线提交至中电企协监理分会,同时须按照要求将纸质材料递送至中电企协监理分会。
四、审核时间:2019年4月25日-2019年5月31日
五、公示时间:2019年6月1日-2019年6月10日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证书。
申请进行本次符合性审核的会员单位须在2019年3月22日前发送电子邮件申请至符合性审核工作电子邮箱:iessci@iess.ceea.org.cn。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分会审核报名邮件无误后,将向申请单位发送具体填报要求。
请各会员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010-68218061
工作邮箱:iessci@iess.ceea.org.cn
工作网站:www.ceea.org.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中里15号楼3门620室(邮政编码:100036)
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分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修订《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9-01-18
中电企协[2019]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现行的《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管理规范(试行)》进行修订。
修订内容如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符合性审核工作受理对象由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会员单位修订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资格的会员单位。
现将2018年2月9日发布的《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管理规范(试行)》进行相应修改,重新发布(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分会联系。
联系电话:010-68218061 68218071
传真电话:010-68218071
工作邮箱:iessci@iess.ceea.org.cn
工作网站:www.ceea.org.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中里15号楼3门620室(邮政编码:100036)
附件:《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管理规范(试行)》(2019年修订版)
中国电子企业协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修订《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符合性审核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符合性审核指标》的通知
2019-01-18
中电企协监字[2019]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符合性审核工作,按照《关于修订<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中电企协[2019]02号)的要求,现将2018年2月9日发布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符合性审核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符合性审核指标》进行相应修订,现予发布(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010-68218061 68218071
传真电话:010-68218071
工作邮箱:iessci@iess.ceea.org.cn
工作网站:www.ceea.org.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中里15号楼3门620室(邮政编码:100036)
附件:
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符合性审核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
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符合性审核指标》(2019年修订版)
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分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符合性审核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版)
2019-01-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符合性审核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管理规范(试行)》(中电企协[2017] 号)的要求,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分会(以下简称监理分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符合性审核(以下简称符合性审核),是指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单位自愿申请(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由监理分会依据本办法和符合性审核指标的各项要求,对申请单位的综合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核,并给出符合性等级结论。
第二章 符合性审核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 自愿参加符合性审核的申请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企业、事业法人资格;
(二) 是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企协)的会员单位,且为监理分会的成员单位。
第四条 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性审核,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财务基本情况、资信情况、服务能力、管理能力、技术能力。
第三章 符合性审核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监理分会负责安排审核计划,并对符合性审核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监理分会负责组建符合性审核小组,审核小组根据审核计划对申请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七条 监理分会负责召开专家审核会议,对初审意见进行审议并作出审核结论。
第八条 中电企协负责确认审核结论并公示结果。
第四章 符合性审核分类和程序
第九条 符合性审核分为初始审核和延续审核,初始审核和延续审核的要求及程序相同。
第十条 申请单位按要求填报申请材料提交监理分会。
第十一条 监理分会受理申请材料后委派符合性审核小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料审核和实地审核。
第十二条 审核小组完成初步审核工作并提交初审意见报监理分会。
第十三条 监理分会召开专家审核会议对初审意见进行审议,并确认符合性等级后上报至中电企协。
第十四条 中电企协确认符合性等级并公示结果。
第十五条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按要求向中电企协提出复核申请或举报。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中电企协确认申请单位符合性等级、发布公告,并向申请单位颁发证书。
第五章 符合性审核等级管理
第十七条 符合性审核等级结果分为4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
第十八条 中电企协向符合性审核等级结果为丁级及以上的申请单位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九条 证书有效期期满前,持证单位应按监理分会要求完成延续审核。在证书有效期期满后未按要求完成延续审核的持证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证书,再次申请符合性审核时视为无等级。
第二十条 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向监理分会提交证书变更申请材料,经核实无误后,由中电企协换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单位应发布遗失声明后,按自愿原则向监理分会提交遗失补发申请材料,经核实无误后,由中电企协补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证书由中电企协统一印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性审核工作接受申请单位、用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对审核小组工作中有失公正性的行为,申请单位可向监理分会投诉;对监理分会工作过程存在异议的,申请单位可向中电企协进行申诉。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或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分会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受理,降级、暂停或撤销证书等处罚。
(一) 符合性审核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审核人员串通作弊,致使审核情况失实的;
(二) 涂改、伪造、租用、借用证书或在监理活动中存在严重失信及重大投诉等行为的;
(三) 未按要求参加年度符合性检查或上年度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的;
(四) 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五)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范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因受到处罚被降低证书等级的单位在6个月内不得提出符合性审核申请,被撤销证书的单位在1年内不得提出符合性审核申请。
第二十七条 中电企协应将降低证书等级或者撤销证书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审核人员在审核活动中,存在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索贿受贿、弄虚作假,以及侵害申请单位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监理分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或解除委派等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8日起开始实行。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会员单位符合性审核指标(2019年修订版)
2019-01-18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1 | 1.单位基本情况 | 1.1 发展历程 | 单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法人,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年限。 |
2 | 1.2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或所有者权益合计 | 单位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或所有者权益合计数额。 |
3 | 1.3固定办公场所 | 固定办公场所面积数。 |
4 | 2.财务基本状况 | 2.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占比 | 近三年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
5 | 2.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规模 | 近三年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收入总额。 |
6 | 2.3财务状况 | 近三年度单位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有无出现亏损的年度。 |
7 | 2.4盈利能力 | 单位近三年度年均净利润率或年均净利润额。 |
8 | 3.资信情况 | 3.1近三年单位信用和信誉 | 获得政府主管部门、信用评级单位、省级以上行业协会颁发的信用证书或荣誉证书。 |
9 | 3.2近三年单位受到的联合惩戒记录 | 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的,不予审核。 |
10 | 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单。 |
11 | 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予审核。 |
12 | 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予审核。 |
13 | 因出现重大失误被业主单位投诉至中国电子企业协会监理分会,经查属实的,不予审核。 |
14 | 因出现重大失误被业主单位起诉至人民法院并败诉的,不予审核。 |
15 | 被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社会)组织投诉或公示为失信人信息的不予审核。 |
16 | 3.3近三年受到中国电子企协会处罚记录 | 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审核人员串通作弊,致使审核情况失实的。 |
17 | 涂改、伪造、租用、借用证书。 |
18 | 未按要求参加年度符合性检查或上年度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的。 |
19 | 其他违反行业自律准则的行为。 |
20 | 4.服务能力 | 4.1近三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完成情况 | 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的监理合同总额。 |
21 | 4.2服务领域 | 近三年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其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所涉及的领域的数量(个)。 |
22 | 4.3服务地域 | 近三年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其相关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所覆盖的省(含直辖市、自治区)数量(个)。 |
23 | 4.4服务满意度 | 近三年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其相关服务项目中,获得业主单位评价材料的数量(份)。 |
24 | 4.5技术咨询能力 | 近三年完成的信息系统咨询项目的咨询合同的数量(个)。 |
25 | 5.管理能力 | 5.1取得ISO9001认证情况 | 取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连续有效情况。 |
26 | 5.2取得其他认证情况 | 取得ISO20000认证。 |
27 | 取得其他管理认证。 |
28 | 5.3单位负责人情况 | 从事信息技术领域单位管理的经历年限。 |
29 | 5.4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情况 | 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中的信息系统监理师资格或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并成绩合格,是否具有电子信息类高级职称,且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的经历年限。 |
30 | 5.5单位财务负责人情况 | 是否为专职财务人员,是否具有财务系列职称,且从事财务工作的经历年限。 |
31 | 6.技术能力 | 6.1技术人员人数及学历情况 | 专职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工作的技术人员人数,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占比例。 |
32 | 6.2技术培训投入 | 近三年度组织技术人员参加相关专业技术或知识更新培训。 |
33 | 6.3监理人员情况 | 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中的信息系统监理师资格或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并成绩合格的人数。 |
34 | 6.4采用信息系统对项目进行管理的情况 | 使用管理工具、管理系统对项目的有效管理和应用程度。 |
35 | 6.5知识库管理情况 | 知识库的建立程度及有效管理和应用程度。 |
36 | 6.6对客户的业务规范和业务流程研究的情况 | 近三年对客户所在业务领域的业务规范和业务流程进行信息化建设方面的研究,且提供合同或研究成果的数量(个)。 |
37 | 6.7参与标准研制的情况 | 参与研制并已发布的信息技术服务国家、行业、团体标准的数量(份)。 |